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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用危险物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16:33: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实验用危险物品的采购工作要求如下:

一、实验用危险物品指各院系在实验教学科研活动中储存和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试剂、药品和设备,包括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和麻醉药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危险物品名录详见国有资产管理处主页的“实验室管理与技术安全科”栏目。

二、剧毒化学品:学校原则上不采购、不储存、不使用。如发现历史遗留的,各院系单位须立刻通知并上缴学校处置。国资处联系电话:68902416(工作日);保卫处联系电话:68903110(假期、夜间)。如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论证通过后向公安部门申报购置。

三、精神和麻醉药品:拟使用单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论证通过后,向药监部门提交审批手续。待审批通过后,学校从有资质单位进行采购并按照剧毒化学品标准进行统一保管。

四、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申报领用的管理办法。拟采购单位须向化学系申报购置计划,统一购置后,从化学系物品供应管理平台查询领用(网址:http://202.204.209.219/wpgy/,联系电话:68902324)。

五、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在申报购置项目预算前,拟采购单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论证通过后,向政府辐射安全主管部门提交审批手续。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该项目方可申请各级预算进行购置。

六、对实验用危险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接受校内外单位的转让和赠送,或向校内外单位进行转让和赠送。

各院系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其他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入口管理,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做好危化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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